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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5起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典型案例 2021-09-08 16:28:49  来源:海峡消费网

为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经营不规范问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今年5月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纪委监委“点题整治”工作要求,提前谋划部署,围绕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

据了解,截止8月25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已立案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案件49件,其中违法广告案件22件,虚假宣传案件4件,价格违法案件7件,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1件,食品安全案件4件,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案件1件。目前,已结案17件,罚没额40.47万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州市新东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案

当事人设立的台江苍霞分支教学点,在取得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资质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7500元。

案例二

福州市仓山区立而达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办食堂,为部份学生提供午餐服务;此外,该食堂采购的食品未保存相应票据,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对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2850元,并处罚款50000元;对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案例三

福州市晋安区新科教育培训中心

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当事人在其暑期课程“龙门节定制”宣传单上印有“初二升初三(全科)原价:7500元,活动价:1498元”、“2升3(全科)原价:2700元,活动价:799元”“小升初(全科)原价3900元,活动价:999元”“幼小衔接原价:7500元,活动价:2980元”“新二年级看图写话 特惠价:299元”“音标专项 特惠价:299元”等宣传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课程原价的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779元,并处罚款7558元。

案例四

福州铸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自12年成立以来,铸学教育先后辅导应届毕业生学员700余人”“2017、2018年高考,一本上线平均达到57%、本科上线接近100%”“2019年再创佳绩,一本上线42%,本科上线98%”“平均提分150分以上”“高考成绩统计后,理科学员张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等提分近180分”“文科学员陈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等平均前进2万名以上”“艺体学员周某某提分近300分”等虚假宣传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9600元。

案例五

永泰县新高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

和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未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收取的培训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收费项目予以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学员培训协议》中擅自设定了“自停课起超过半年没来退费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退费资格”等内容的条款,属于免除经营者退还服务费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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