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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有温度的执法”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2020-12-31 20:47:50  来源:海峡消费报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李逵

口腔门诊使用的注射器带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是否需要因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被处罚?整形医院超出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的范围,在发布的“脱发掉发”医疗广告中多加了一个二维码,是否该罚?……在厦门,自今年9月18日起,前述行为只要符合免罚条件,均可予以免罚。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制定出台《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率先以市场经营“免罚清单”的形式,对78项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或本身无严重过错,又能及时予以改正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用清晰列明的免罚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从而提高执法效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助力厦门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全省首部,填补相关政策空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提高制度供给质量,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商事登记改革以来,厦门全市市场主体数量稳步增长,目前已达72万户。”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罗承贤介绍,该局在前期有关调研中发现,大部分轻微违法行为的主体都是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大都设立时间不长,合规意识和能力较弱,初次违法很多都是无心之失,一旦被罚难免会对企业未来经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比如,《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这一法条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罗承贤指出,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不少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却“不会”也“不敢”给予免罚处理。在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的情况下,一方面,执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会面临“怎样的情形才构成违法行为轻微”的困惑;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也担忧“不予处罚”会被标签为“行政不作为”。

为真正解决这些现实问题,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在参考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全系统工作实际,起草完成了《厦门市市场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初稿。在进行集中调研、走访和座谈,面对面了解企业需求,并围绕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标准、范围等关键问题,反复研究论证、多次听取各方意见,最终形成了《办法》。

“这部充分体现厦门特色的《办法》的出台,回应了基层呼声,有助于化解基层难点、痛点,

填补了全省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政策措施方面的空白,具有较强的开创意义。”罗承贤补充道,从内容上来看,《办法》借鉴了外地一些理念经验,相关制度设计具有“后发优势”,内容也更加体系化和完整化。

制度“闭环”,为基层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为方便基层执法,《办法》用清单的形式,明确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商标、专利、广告、电子商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工业产品许可、认证、价格等15个领域的78项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及其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此外,对于《办法》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罚的,同样依法不予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清单所列举的轻微违法行为,有的是属于程序违法,如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有的是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营者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依法改正后可不予处罚。

“清单细化完善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化和标准化,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罗承贤表示,这一方面有利于市场主体及时纠错,放下包袱,轻松上阵,感受到政府的温情和执法的温度,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初创企业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从具体内容上看,《办法》共分三大板块:一是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适用总则;二是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三是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常用文书。记者注意到,《办法》中设计了6种不予处罚执法文书,为基层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与外地类似规定相比,《办法》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配套性、系统性和集成性,设计了涵盖不予处罚适用规则、行为种类、适用程序、适用文书、案卷归档各个流程节点的制度‘闭环’。”罗承贤说。

“宽严相济”,“免罚”不等于“免责”

今年9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存在部分项目价格未标明、未明确服务内容等价格违法行为。结合诊所工作记录台账,发现该诊所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口头方式向客户告知具体服务项目、单价、总价,未发现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

10月22日,该局向某医疗美容诊所依法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该办法出台以来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首个价格监管领域的不予处罚决定。

出台法律法规的目的,从来都不是为了罚款、处罚,而是为了督促相关行业行驶在正确的轨道上。“免罚”也不等于“免责”,该有的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警告警示等措施,一项都不能少。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后,检查人员对诊所负责人进行明码标价普法教育并指导做好整改工作。

记者注意到,《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大都属于较多发但客观上实际危害后果较小的事项。比如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时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未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等。

“《办法》首先强调的是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相比全国各地陆续出台的‘免罚清单’,《办法》率先对‘宽严相济’的内涵进行了明确规定。”罗承贤告诉记者,对于不具有主观恶意、危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违法行为,通过监督整改等行政监管措施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不予处罚。但对触犯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故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他具有主观恶意,故意实施妨害市场经济秩序或者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查处。

同时,“免罚”并不等同于“免责”。对适用《办法》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进行纠正教育,同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今后,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还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对清单事项适时予以调整,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据统计,自《办法》运行以来,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已适用《办法》办理不予处罚案件90余起,进一步营造了宽松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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