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手机版
首页 > 市场监督 >
厦门在全省率先发布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 2020-10-28 17:15:22  来源:海峡消费报

消费报讯 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创新执法理念与方式,于日前制定出台《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率先以市场经营“免罚清单”的形式,对78项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或本身无严重过错,又能及时予以改正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推行 “有温度的执法”

商事登记改革以来,厦门全市市场主体数量稳步增长,目前已达70.69万户。“很多企业在发展初期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且多是无心之失。”据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参考借鉴了上海、北京、深圳等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推出,充分体现厦门特色。

《办法》用清单的形式,明确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商标、专利、广告、电子商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工业产品许可、认证、价格等15个领域的78项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及其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

按照《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清单所列举的轻微违法行为,有的是属于程序违法,如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有的是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营者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依法改正后可不予处罚。

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记者注意到,《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大都属于较多发但客观上实际危害后果较小的事项。“《办法》首先强调的是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表示。

据该人士介绍,对于不具有主观恶意、危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违法行为,通过监督整改等行政监管措施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不予处罚。但同时,对触犯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故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他具有主观恶意,故意实施妨害市场经济秩序或者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等违法行为等,触犯“四个底线”、主观恶意大、危害后果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从重查处。

需要厘清的是,“免罚”并不等同于“免责”。

对适用《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进行纠正教育,同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据悉,今后,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还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对清单事项适时予以调整,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李逵)

相关阅读: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