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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监:对终结执行裁定个案恢复强制执行 2020-07-23 12:21:59  来源:海峡消费报

消费报讯 近日,福州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一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剩余未交罚款进行强制执行。

2018年,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发现长乐航城某橱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某某)作为浙江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加盟经销商,将标有“‘某品牌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集成灶侧吸下排技术开创者’、‘中国集成灶 开创者与引领者’”等字样的海报贴在店门口的灯箱上,构成了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及进行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且仅缴纳罚款1万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剩余未交罚款,法院调查发现当事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2020年4月,市场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新设立了一家集成橱柜店。同时,还发现另一家以该经营者家人名义而开办的全屋定制店,据该店店员表示实际老板就是陈某某。

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公开网”,发现区人民法院仅将个体工商户字号“长乐航城某橱柜店”作为被执行人,未将该店经营者“陈某某”一并作为被执行人,未执行经营者陈某某个人名下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长乐区市场监管局认为陈某某开办的店铺属于陈某某个人名下的财产,属于该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立即将上述财产情况通报给区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2020年6月,当事人缴纳了强制执行款9万余元。

该案是长乐辖区内行政执法部门首次对区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执行后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的案件,不仅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还对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给予了强有力的震慑,促进了诚信社会、法治社会的建设。(林露 林波 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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