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1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对吉巷乡吉巷大街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于1月25日至27日期间销售的“伟辉”牌口罩未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现已于1月30日被依法立案调查。
案件二:
1月29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大桥镇大桥村中兴路某卫生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所于1月26日开始销售的口罩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于1月30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案件三:
1月30日,执法人员来到城西街道某食用菌辅料经营部检查,发现店内有3包用标有“闽南风味聚圆鱼肉丸店”等内容的透明拉链袋包装的口罩,共计11个,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件四:
1月 31日,执法人员在城西街道某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有9盒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一次性口罩,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目前执法人员正按照执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案件五:
2月2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在平湖镇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从1月28日开始未明码标价销售过滤式防尘口罩。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件六:
1月 31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来到城西街道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由于当事人未开门营业,执法人员遂依法通知当事人到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微信销售口罩,售价为168元/包至188元/包(8个/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于1月31日被依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古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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