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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12-12 09:08:17  来源:海峡消费报

消费报讯 近日,《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提到,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

《规定》指出,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根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

生产者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

《规定》明确,经缺陷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接到召回通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规定》指出,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实施召回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规定》提到,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需要召回的消费品范围、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式;(二)具体的召回措施;(三)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除消费品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召回活动的其他产品,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27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公布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宗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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