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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0307 2019-03-11 11:00:54  来源:海峡消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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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18年6月2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2、处以5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共加处罚款(大写)柒仟贰佰捌拾元。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中国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银行(地址: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3号(福晟钱隆国际附楼),帐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收入909553001853)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加处的罚款共计14560元。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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