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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南平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2018-03-30 15:38:28  来源:海峡消费报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南平市消委会发布十起发生在2017年度南平市各地的消费维权案例,并对每起案例进行适用法规点评,希望消费者能从中借鉴维权知识和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约记者 陈谦

老年人购保健品需理性

【案情简介】价值5640元的床上用品能治病,听了南平市延平区普康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的宣传,老人忍不住掏了腰包。

接到老人子女的投诉后,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组织辖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与商家、消费者沟通。经双方协商,商家将钱悉数退还。

【案例评析】《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提示:《药品管理法》规定非药品不得含有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老年人购买前应与家人沟通,谨慎对待那些健康讲座、熟人推销、免费体验等活动。

赠品标签信息亦须标注齐全

【案情简介】南平市延平一家超市将1196公斤依鹤牌预包装东北大米,分装成299袋,每袋规格4公斤,作为赠品给充值客户。

大米标签未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保质期等事项。被查获时,已送出274袋。

延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剩余的25袋大米,罚款9050元。

【案例评析】《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食品安全法》也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消费提示:作为赠品、奖品的食品,消费者应长个心眼,切莫贪图一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赠品。

保修期内渗水家装公司担责

【案情简介】消费者与建阳一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写明“装修保障5年”,结果还没6个月就出现了渗水等问题。

经调解,由装修公司一次性支付6000元给客户,对露台渗水情况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案例评析】《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装修好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渗漏的最低为5年。

消费提示:消费者选购装修服务和建材商品时,要选择信誉可靠、质量好的商家,查验其证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是否齐全。在合同中,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质量要求、装修材料明细表等,并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

促销活动宣传用语含糊违规

【案情简介】“买满一定金额商品赠送现金券”,得知建阳区建发悦城有此优惠活动,蔡女士等7人在建发悦城苏宁易购分店购买了价值3498元的电器。

可他们向建发悦城服务中心领取现金券时却遭拒。经调解,商家同意按照活动方案为7人兑换代金券。

【案例评析】《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提示:商家在促销活动未说明每日限量领取的代金券数量的,不能含糊地以“数量有限、先到先得”为由拒绝;且在赠品领取完后,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虚假宣传赠送面积被举报

【案情简介】顺昌瑞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三松观邸”2期房子时,宣传页里标注“阳台半赠送、飘窗全赠送、设备平台全赠送”等内容,属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证,该公司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评析】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所销售的商品房中阳台的一半面积、飘窗的全部面积、设备平台的全部面积是依法不计入建筑面积的。

消费提示:购买商品房时,除了查验“五证”外,要认真查验购房合同中是否有与宣传内容相关的条款,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此所作的排除约定。

网购电视屏裂维权大费周章

【案情简介】光泽程先生网购了一台价值2100元的液晶电视,存在屏裂现象。在光泽县消协的帮助下,程先生拨打了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电话。经多次协调,商家同意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消费提示:消费者网购时,应当选择经营信誉好,商家公示信息齐全的网络经营者;权益受侵犯时,可向就近的消委会投诉,通过网络消费投诉直通车实现快捷维权。

贷款买车强制搭售指定车险

【案情简介】林女士交了5万元定金,在政和县贵亿达汽贸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价值16万元的汽车,其余购车款按揭贷款。林女士打算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而车行却要求她购买“太平洋”保险公司车险,并声称其贷款的银行,放款条件是必须购买一定金额的保险。经调解,由林女士自行选择购买车险的保险公司。

【案例评析】《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提示:购买保险一定要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如遇强制消费情况,可向消委会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新买的汽车被减配商家赔偿

【案情简介】蒋先生在光泽县文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凯翼X3的一款车,价值9.69万元。蒋先生发现自己的车比网上的同款车型配置低了很多,他多次要求换车或退款未果。经核查,商家存在违约责任,赔偿1.3万元。

【案例评析】《消法》规定,经营者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提新车时应注意检查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三包服务卡、车辆使用说明书等。

奶粉概念式宣传误导消费者

【案情简介】“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光泽九四九店,因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店里销售的“合生元”奶粉如他们宣传那样有“吸收好、情绪佳、长得高、体质好、学得快”等效果,被认定为涉嫌虚假宣传,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拆除已发布的违法广告,还交了2250元罚金。

【案例评析】《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费提示:广告主常常用英文缩写对国外品牌奶粉大肆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时,应当了解各类广告中宣传效果、宣传概念的实际情况。

游乐设施隐患导致游客受伤

【案情简介】顺昌同乐园游乐场未配备安保看护人员,蹦床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警示,以致卢女士的女儿在玩耍过程中受伤,花费近万元治疗费。经多次协商,游乐园同意赔偿卢女士医疗费、务工费等共计70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消费提示:家长应根据孩子的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游乐设施。在游乐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警,听从相关工作人员安排,进行正确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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