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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2018-03-05 13:26:33  来源:

消费报讯(记者 杨忠)日前,省工商局对《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政策解读。

省工商局有关人士指出,《办法》所指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包括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简易注销两种,其中依申请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个体工商户申请,简化条件和简化程序予以办理注销登记;依职权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对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且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依照职权予以注销登记。

《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避免“有问题”的个体工商户被简易注销对经营者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影响,在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办法》规定了不适用简易注销的4种情形和适用依职权简易注销的5种情形,提高基层清理“僵尸户”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不适用简易注销的4种情形包括:(1)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3)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未结情形的个体工商户;(4)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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