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一山茶油销售企业对“滴滴打车”商标异议提交答辩
笔者近日从宁德市工商局获悉,从事山茶油销售的宁德市国仕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国仕荟”)在申请注册“滴滴传情”商标进入公告阶段后,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嘀嘀公司”,旗下有“滴滴”商标)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核准注册。日前,“宁德国仕荟”针对“北京嘀嘀”提出的异议,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答辩。
据了解,“宁德国仕荟”成立于2014年4月,主营业务为公司自有商标品牌的各类茶叶、海产品、食用菌、地方土特产品、食用油加工、包装、销售以及承接海钓咨询服务等。它于2016年6月注册使用“滴滴传情”商标生产销售山茶油,取其“健康送万家、滴滴传真情”之意。
“北京嘀嘀公司”认为,其旗下的移动互联网智能叫车系统“滴滴打车”软件进行网上约车已经成为大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全新的现代化出行方式与异议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滴滴传情”具有明显的复制和模仿异议人商标的恶意。
对此,“宁德国仕荟”认为,“滴滴”“嘀嘀”商标并非异议人独创的,答辩人申请注册“滴滴传情”是对“滴滴”的合法、合理使用,“滴滴传情”作为一个整体,与“滴滴”“嘀嘀”等在呼叫、中文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而“滴滴”“滴滴出行”是“北京嘀嘀公司”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运输经纪、运送乘客”上,并没有使用在食用油,食用菜籽油,玉米油,芝麻油等上,也不易产生混淆。且“北京嘀嘀公司”2012年9月开始上线的智能叫车系统“滴滴打车”,原使用的是“嘀嘀打车”并未使用“滴滴”商标,后改为“滴滴出行”,自始至终就没有单独、持续使用“滴滴”商标,实际使用的是“嘀嘀打车”“滴滴打车”“滴滴出行”等商标。
笔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0条、31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无独有偶,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国美电器旗下都有“国美”商标,二者分属不同行业及类别,因此都可以使用“国美”商标。
对此,宁德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企业要树立和增强商标意识,积极申注企业的自主商标,同时如遇到此种异议,要及时作出答辩和应诉,勇于维护自身权益。
(张文奎 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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