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错价格,也要加倍赔偿
2018-01-11 12:09:12 来源:
近日,毛先生到闽清一超市购买了43.2元的散装核桃,回家后无意间查看购物小票才发现,卖场标价19.8元/斤的核桃,实际却是按28.8元/斤结算的。找商家交涉,商家表示只能退还多收的费用。
接诉后,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去超市调查。商家称,核桃原售价28.8元/斤,当天特价19.8元/斤,由于工作人员粗心,修改完卖场标价后,忘记更改电脑里的结算单价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过调解,最终超市同意赔偿毛先生300元。(罗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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