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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以次充好,必须增加赔偿 2018-01-11 12:08:24  来源:

莆田的黄先生在秀屿区东峤镇上塘村的“凤凰百货”购买了一只价格为2元的陶瓷汤勺,回家用时不小心手被汤勺刮伤,原来,汤勺原本已磕出了缺口,但商家把商品标签贴在缺口处以次充好,导致黄先生被刮伤。花钱买罪受,黄先生找到商家索赔,商家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他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接到黄先生的诉求后,秀屿区埭头工商所的执法人员与黄先生一同前往该商店,向商家指出这种行为实际上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按照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对此作出了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由于黄先生只是轻微刮伤,知道自己理亏的商家同意一次性赔偿黄先生现金500元。

(陈巧秀 许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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