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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未发高温津贴,可打5110656 2018-08-17 10:10:17  来源:

导报讯(记者钱玲玲驻福州记者林芹实习生倪琦/文常海军/图)炎炎夏日,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未发、少发高温津贴或以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的,将受到处罚。

7月以来,我省范围内出现持续高温天气。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省人社厅安排,自8月9日起至8月31日,厦门市人社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专项检查。

检查期间,市人社部门将先安排用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同时深入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涉及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规定。

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将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并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对发现用人单位违反高温津贴规定,未发、少发高温津贴或以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的,将及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克扣工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市人社部门还将积极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此外,市人社部门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有关规定,增强劳动者在高温环境或高温天气作业时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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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每人每天9.2元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等7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福建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但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替代高温津贴。

厦门的高温作业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在5月-9月份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况,可以拨打5110656,向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市劳监支队将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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