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手机版
首页 > 城市生活 >
惨烈!小客车越线撞上电动车 2018-06-28 11:54:52  来源:海峡消费报

车祸猛于虎,生死一瞬间。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幸福家庭被毁,给死者家人留下巨大的精神伤害。

2018年1月21日12时左右,泉州市泉港区普安村村道路段就发生了一起惨烈交通事故。

肇事司机陈细林驾驶一辆车牌为闽C8X026号“东风标致”咖啡色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轿车)沿普安村村道(双向两车道)由三朱村往普安村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闽C8X026号“东风标致”小型普通客车与处于对向行驶的一辆黑色无牌“心蕊”二轮电动车(以下称二轮电动车)在二轮电动车行驶的道内,发生碰刮,事故造成47岁的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唐水辉颅脑外伤,后于1月24日死亡。

小客车越过道路中间线惹出祸事

交通事故发生后,泉港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鉴定意见为:两车事故前均处于对向车道行驶,在碰撞前两车正在驶入各自车道的过程中,闽C8X026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面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左侧面,在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驶的车道内发生碰刮。

记者在2018年2月12日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报告中看到“双方车辆经鉴定制动及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闽C8X026号‘东风标致’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门玻璃粉碎性破损”“C柱侧面板(梯形窗)后侧银色装饰不规则凹陷痕”等鉴定内容。

鉴定中心根据碰撞轨迹、现场图片以及双方车辆的碰撞点、刮擦痕等进行鉴定,得出以上结论。

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客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在现场,记者看到,交通事故发生在一处对向行驶的两车道的弯道上。

根据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明,2018年5月9日,泉港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泉港公(交)认字[2018]第20182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细林驾驶闽C8X026号“东风标致”咖啡色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违法行为对本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较大。当事人唐水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其违法行为对本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和过错程度较小。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任做出如下认定:认定闽C8X026号“东风标致”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细林在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唐水辉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

死者唐水辉血样送检未检出乙醇

6月20日,记者致电泉港交通警察大队了解这起交通事故,经办该案的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杨安聪警官告诉记者,事故已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泉港交通警察大队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双方各自的责任,但主要责任人陈细林提出不同观点,并向泉州交通警察支队递交了申请复核材料,要求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重新认定,重新划分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行补充侦查当中。

对陈细林提出的疑问,6月22日上午记者来到泉港交通警察大队采访。泉港交通警察大队法宣室的黄金雄警官对记者说,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他们没有发现陈细林和受重伤的唐水辉身上有酒气。此外,办案人员对抢救唐水辉的医生护士也进行了询问,医生护士也没有发现重伤的唐水辉身上有酒气,由于没有饮酒嫌疑,因此双方当时都没有进行血样乙醇检测;直到重伤的唐水辉死亡后,应要求对唐水辉进行了血样乙醇检测,但送检结果是“所送唐水辉血样中未检出乙醇”。在采访中,陈细林对交通事故发生细节不愿多说,而对唐水辉的血样乙醇检测不及时等问题,5月14日他已向泉州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要求重新划分事故责任。

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中,办案人员对事故的调查及认定,都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整个过程符合法定程序。”6月22日上午,泉港交通警察大队法宣室的黄金雄警官对采访的记者说。

那么这起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如何担责呢?记者采访了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张昌忠律师。

张昌忠律师说,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车碰撞轨迹、现场图片以及双方车辆的碰撞点、刮擦痕等进行了大量的科学鉴定,清晰还原了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整个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鉴定意见,以及泉港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泉港公(交)认字[2018]第20182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6月27日泉港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认定的港公(交)重认字[2018]第201820009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了双方在交通事故中各自的责任,即陈细林在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唐水辉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

张昌忠律师说,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这起重大交通事故,本报将进行追踪报道。(记者 王晓明)

相关阅读: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