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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车牌出事故 车主维权获补偿 2019-07-19 10:48:38  来源:海峡消费报

刚买的新车就发现车身有碰撞的痕迹,消费者与4S店就此事进行交涉,双方谈不拢,于是向消费者组织投诉,最终获得了解决。

今年2月20日,福州的黄女士与福建华俊天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选购了一辆雪弗兰科沃兹小车,并委托这家4S店办理购置税、保险缴纳和上牌等手续,黄女士依约交付了各项费用,双方约定3月2日交付车辆。可当黄女士按照约定时间到达华俊公司提车时,发现车辆后保险杆有明显的碰撞刮擦痕迹,并非全新的车辆。后据了解,是华俊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移动车辆时不小心,与其他车辆发生了碰撞,造成该车辆的左后保险杠出现严重划痕。因双方交涉无果,黄女士遂向福建省消委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省消委会工作人员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华俊公司销售主管对车辆在交付前出现碰撞刮擦事实予以承认,但不同意消费者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的诉求。

省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案涉车辆在交付前发生碰撞,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矛盾的核心是汽车经营者解决问题的态度,经省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的耐心调解后,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更换一条全新的保险杆;给予消费者2500元经济补偿。

省消委会律师团专家对此案例进行了评析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40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1条“瑕疵履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双方争议不大,本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却因经营者在协商过程中处理问题的态度不够端正,导致矛盾激化、问题升级。为此,福建省消委会寄语广大汽车经营者,应秉守诚信道德理念,依法经营。(记者 雷宇明 通讯员 余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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