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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万买的“婚车”竟是“召回车”福州消费者起诉林肯车行 2019-06-28 13:23:04  来源:

“我已委托律师起诉福州林肯车行了,要求退一赔三。”

6月16日,福州消费者陈女士告诉记者,她委托的律师已于6月初向闽侯县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林肯车行消费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56万买的“婚车”竟是“召回车”福州消费者起诉林肯车行,要求“退一赔三”

 

56万买到“召回车”

“这一两个月本该为女儿筹备婚事的,结果尽忙着维权了,这辆婚车买得太糟心了!”原来,陈女士花56万多元在福州福瑞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买了辆“林肯”车给女儿当婚车,可没想到车提回来才三天,就出现了故障!在经过多次交涉后,她才得知,这批次的“林肯”车存在安全隐患,已列入召回范围,但4S店在没消除缺陷的情况下,就将车卖给她了。

今年3月12日,陈女士在福州福瑞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买了一辆林肯大陆18款尊耀3.0T白色汽车,车身价46万元,加上其它各项费用总共约56万元。4月24日,她从4S店提车,从闽侯开回福州并停放两天半没有移动过,直到4月27日下午她再次试驾该车,发现竟无法启动,刹车踩不下去。

“4S店工作人员检测后,也说不出原因,只说看似是电瓶亏电。我提出换车,4S店称只能更换新的电瓶。之后三次交涉,都没有结果。”在交涉过程中,陈女士的家人在浏览网站时,无意中发现自己购买的这辆车所属批次竟赫然在召回之列。随后,陈女士致电林肯中国总公司咨询,对此客服也给了肯定的答复。

“在整个购车和事后交涉过程中,4S店从未提到召回二字。”这让陈女士非常气愤。

车行隐瞒“召回车”事实

近日,记者来到位于闽侯县尚干镇的福州福瑞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销售总监余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也是到4月22日才知道该车已被召回,之前并不知情。

记者注意到,4月22日正是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公布“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林肯大陆系列汽车”的时间,公告中提到:“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的门锁电机可能由于硅污染出现间歇性失效,导致门锁的爪钩无法完全锁止到位,造成车门在行驶过程中有自动打开的可能性,存在安全隐患。福特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后的四个门锁总成,以消除安全隐患。库存车辆将在消除缺陷后再进行销售。”

陈女士称,4月18日,4S店在《购车合同》里增加了一条:“后期若厂家通知车门模块需要升级,我司会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回厂换模块。”

根据这一条,陈女士认为,当时4S店就已经知道这辆车是召回车了,但却隐瞒这个信息,将车卖给了她,“这就是消费欺诈。”

收费项目有一项是“续保押金”

在现场采访时,记者注意到,陈女士的《购车合同》中除了购置税和保险费(在4S店购买)外,还有装饰费7000元、代办汽车消费贷款服务费10050元、汽车信息咨询服务费3500元、续保押金2000元等多项收费项目。

对于“续保押金”,陈女士解释道,车行要求车子第二年起仍在车行续保,否则就没收续保押金。

对于上述费用,余总监称,都是和消费者协商后才收的。而陈女士则称,对方说这是统一格式的合同,这些费用都要收,没得商量。

记者注意到,该合同的备注一栏写着:此合同不得更改,若改全款,车价补回贷款代办服务费。

福州市消委会有关人士认为,召回公告在前,消费者提车在后,4S店不该向消费者欺瞒召回车的事实。

据悉,2016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记者了解到,在陈女士决定起诉前,闽侯市场监管部门有介入调解两次,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记者 朱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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