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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盐贩子被判赔112万元 2018-03-22 10:56:54  来源:

3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刘邦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万元,由法院缴付国库,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申明。

自2016年6月开始,刘邦亮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安达路一仓库作为生产窝点,使用购进的工业用盐作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数月后被有关部门查获。

事后,经有关部门检测认定两样品的碘含量均低于1mg/kg,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邦亮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用盐,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虽然没有消费者起诉刘邦亮,但依法不能免除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食品侵权属特殊侵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发生实际的损害后果,也可主张退还价款和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被告刘邦亮销售脱手假盐100余吨,没有证据证明有部分被退货、被召回,应按100吨计算货值总价款为12万元,依法需承担总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120万元,扣除刑事诉讼案件中判处的8万元罚金,实际执行罚款112万元。

对于被告刘邦亮销售假盐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目前无人主张权利,说明众多消费者仍被蒙在鼓里,被告刘邦亮更应感到愧疚,应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

知名消费维权律师、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对广州市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及法院及时受理并审判的做法,予以高度评价,同时也对赔偿判决内容提出了不同意见。

“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金上缴国库,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公益诉讼的相关精神不相吻合,因为这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赔偿金的归属应该是消费者。”邱宝昌认为,判决将8万元的刑事处罚罚金抵扣120万元的民事赔偿金也不妥。“邱宝昌表示,公益诉讼在我国还属于探索阶段,相信未来的相关判决会更加合理、更加完善。

(记者 朱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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