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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退?细分析终获退还 2018-03-16 11:36:37  来源:

近日,邵武市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一起购房消费纠纷时间,为远在山东的张先生挽回经济损失3万元。

2017年10月11日,山东淄博市的张先生在福建省信访信息系统上传了一份投诉件,称他在2017年9月底时看中了邵武皇庭新世界开发一个楼盘。因刚到邵武工作不久,张先生没有银行流水,对此售楼处明确告诉他,不需要银行流水也可以贷款。张先生便缴纳了3万元定金,但是缴纳定金后才一个多小时,他就接到了售楼处的电话,说还是要银行流水,否则无法贷款。售楼处负责人向他推荐48平方米的现房,称价格相当优惠。

谁想三天后张先生筹集到资金去签合同时,该公司竟告知没有现房,而且完全否认曾说过有现房。张先生十分愤怒,要求立即退还定金,他不再买该公司的房子。售楼处一口拒绝,称定金是不需要退的。张先生与皇庭新世界进行多次沟通均无果,只好通过到邵武市消费维权申投诉举报中心求助。

维权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在2017年10月16日下午来到市场监管局维权办公室进行调解。售楼处负责人表示,48平方米的房子确有现房,但在张先生去筹钱的时候被人以更高的价格买走,当时张先生并没有签署购房合同,所以并不存在欺骗或违约;至于预交的3万元当时说明了是“定金”,不是“订金”,不需要退还。

在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述说后,维权人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退的;但是定金分多种,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等,本次纠纷中的定金应该是立约定金。虽然张先生和房地产公司方面没有正式签约,但是房地产公司承认张先生的3万元是用于购买48平方米商品房的定金,也承认只要张先生钱款到位,就签署购房协议,因而口头合同仍然是合同。房地产公司因为别人出价更高,就违背与张先生的协议,是违约在先。

维权人员出示了《担保法》等法律文件关于定金和房地产合同方面的规定及说明。此后,又先后3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达成了房地产公司退还3万元定金并向张先生表示诚挚歉意的调解协议。张先生对本次调解表示十分满意。(杨进 詹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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