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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清流磐安国际城多名购房者遇“回购”陷阱 2018-02-12 18:02:51  来源:

付款3年仍不交房,

也无发票

“3年回购年收益12%高回报零风险;年化12%,保值3年回购……如今承诺的回购时间已逾期半年多,但三明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玩起了失联,拒不兑现回购承诺。”

3年前看似很美的协议如今却成了一纸空文。近日,福州的林先生、刘女士向本报投诉此事。

2014年7月初,运通星(中国)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在福州散发“优质项目,八大优势”宣传单,向福州市民推销三明清流“磐安国际城”楼盘。

当年7月9日,林先生与磐安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与运通星(中国)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福州鼎邦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参加商品房团购奖励协议书》,并通过银行向磐安房地产公司付清总房价273195元,购得磐安国际城5幢12层1202室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承诺2016年12月15日前交房(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进行了备案)。

然而,购房至今3年多,磐安房地产公司不仅逾期1年多还无法交房,甚至连购房的税务发票也没收到。

开发商玩“失联”,

“合同”成了一纸空文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记者看到,磐安房地产公司协议承诺:自购房者全额支付合同项下的购房款之日起的33个月内书面提出无理由解除合同,磐安房地产公司在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90日内,将购房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全额一次性返还给购房者,厦门磐安集团有限公司对购房者的本金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和担保。

此外,2014年7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60日(目前已逾期1年多),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于60天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017年7月,林先生因病需要用钱,在规定的期间里向磐安房地产公司提交了《退房申请书》,要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购房者可无理由解除合同,购房款全额一次性返还给购房者”的约定,返还273195元购房款,但磐安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承诺,对林先生的要求置之不理,之后便玩起了“失联”。

记者拨打合同中磐安房地产公司和厦门磐安集团有限公司所留的联系电话,一个“停机”,另一个“暂停服务”。

“无理由原价退房”噱头

误导了购房者

在林先生出示的“运通星财富”宣传单上,记者看到如下承诺:价值远大于价格,清流磐安国际城房价均价4200元/平方米;双重保障,可攻可守,3年内还可无理由原价退房……

采访中福建运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林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由于楼盘开发商磐安房地产公司出现资金断裂,导致该项目停工,目前有30多名客户遇到像林先生这样的情况。这位负责人表示,运通星只是在“磐安国际城”楼盘的团购推销中对购房者协议项上的奖励负责,且已兑现,所以责任不在他们。

对运通星方面给出的说法,林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购房者是冲着“运通星财富”宣传单上“3年内还可无理由原价退房”的宣传,才踊跃购房的,而且购房者也远不止30多名。“既然运通星在宣传中对“原价退房”作出了承诺,且又是团购的推销方,当然应负连带责任。”

开发商多项违约,

虚假宣传涉嫌违法

“开发商买回的商品房,房屋产权必须是卖房者个人的,也就是说具有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登记的,才叫回购。”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的廖生营律师认为,在“回购”“原价退房”等宣传上,由于开发商无法兑现之前的承诺,因此这种宣传噱头有误导购房者的嫌疑。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有关规定,购房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购房者怀疑房地产开发商有挪用购房款和偷漏税嫌疑,也可向当地公安部门经侦大队进行举报。

廖律师还指出,只要在交房时间和返还购房款上出现违约,购房者就可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原价返还购房款,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另外,运通星公司在返还购房者购房款上,也负连带责任。”

(记者 王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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