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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3家酒店因销售不合格海鲜受罚 2017-12-28 11:25:52  来源:

12月19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公布三起酒店销售不合格海鲜行政处罚案,福州中庚喜来登酒店等3家大型酒店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海鲜均收到罚单。

经查,5月10日,福州中庚喜来登酒店从福建万欣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3条多宝鱼作为食品原料,共计2.25千克,购进单价50元/千克。经抽样送检,该批次多宝鱼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总量项目不合格。11月30日,福州自贸区监管局做出处罚决定,认定喜来登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多宝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责令喜来登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5元并处罚款5000元。

5月14日,福州聚春园会展酒店有限公司从福建融恩实业有限公司采购25千克海蚌作为食品原料,购进单价70元/千克;5月15日,又从福建融恩实业有限公司采购15.3千克龙胆鱼作为食品原料,购进单价为92元/千克。抽样检验显示,这两样海鲜的氯霉素、孔雀石绿项目分别不合格。经统计,这两样海鲜货值共4894.2元,违法所得共计4894.2元。福州自贸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894.2元,并处罚款5000元。

5月26日,福建漳港天然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福州台江区陈XX水产品摊购进“大红螺”10千克,购进单价100元/千克,销售单价136元/千克。同日,又从陈××(长乐市漳港路顶村渔民)处购进“蛤菇(贝类)”10千克,购进单价42元/千克,销售单价136元/千克。经抽样送检,两批次海鲜氯霉素项目均不合格。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并将以顾客点餐的方式加工销售完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福州自贸区监管局于日前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天然居违法所得2720元,罚款5000元。

(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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