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用券上违规标示“最终解释权”
顺昌加油站被罚千元
因为在现金抵用券上标注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条款,顺昌两加油站日前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最终各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
近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接到群众投诉,称该县新屯加油站在向消费者赠送的现金抵用券上印有“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新屯服务区加油站所有”的条款,认为该条款涉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无独有偶,亚孚焕仔坑加油站也同时因为同样的理由被投诉。
由于该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权利,执法人员立即叫停了商家的送券促销行为,同时对两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两家加油站都是为了吸引顾客,增加业务量,先后通过网络订制了面值为“壹圆”“贰圆”的现金抵用券1000张和4000张,向在站内加油满一定数额的客户发放,客户在加油站内的便利店购买商品时可抵相应现金。两加油站的经营者辩解称,自己在抵用券上背面的“使用说明”中备注该条款,是为了能在发生争议时做出有利于自身的解释。
顺昌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根据《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顺昌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官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