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化妆品过敏经调解才退款
2017-11-17 15:49:38 来源:
近日,李先生怒气冲冲向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他使用化妆品后面部过敏长红点,商家却不愿处理。
原来,李先生在集美区某商店买了两瓶“露得清”防晒霜,价格为174.4元。第一次使用时,李先生脸上便有刺痛感,随后出现红点等过敏现象。他立即向商家反映,但商家认为过敏系个体体质差异或者季节变化造成的,与护肤品无关。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拨打12315热线请求维权。
接到投诉后,集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该化妆品店的许可证和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材料,可以认定该化妆品是合格产品。但执法人员指出,由于每位消费者面部肤质和个体化学抗药性不同,在化妆品没有保证百分百人群适用的情况下,经营者应主动询问消费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提醒存在的过敏风险,必要时应进行皮肤测试。而该商家进行销售时并未履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执法人员认为,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调解,商家最终向李先生退还所有货款共计174元。
(吕朝明 林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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