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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文儒九号酒店因销售过期豆腐被罚5万元 2017-10-31 16:19:45  来源:福建消费网
  中国消费网福州讯(记者张文章)10月30日,记者从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福州文儒九号酒店、美伦大饭店、荣誉大酒店梅峰店、荷塘月色餐厅等8家餐饮单位因使用和销售不合格食品受到行政处罚,其中福州文儒九号酒店因销售过期豆腐被罚5万元。
 
  其中7家餐饮经营者涉嫌使用或销售不合格食品:
 
  福州金汤假日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使用不合格老蛏,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6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福州市鼓楼区荷塘月色餐厅采购不合格三角贝,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06.2元,罚款30000元。
 
  福州市晋安区金橄榄餐厅销售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销售不合格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给予警告。
 
  福州美伦大饭店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依法进货查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8.6元并处罚款20000元整,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
 
  福州荣誉大酒店梅峰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5000元整。
 
  福州连江县凤城镇林剑餐饮店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构成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罚款20000元。
 
  福州福清市太尚坊餐厅未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许可证,购入螃蟹32千克作为其餐厅自助餐食材使用,经抽样检验,该批螃蟹的镉项目不符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934元,罚款5000元。
 
  另有一家餐饮单位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受罚:
 
  福州市鼓楼区文儒九号酒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长松青牌内酯豆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收过期豆腐6盒,没收违法所得88元,并处罚款50000元。
据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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